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桦南县驼腰子镇金某某村民委员会与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桦南县驼腰子镇金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春安,职务: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相来珍,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亭,桦南县闫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桦南县驼腰子镇金某某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原告5垧土地使用权;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是桦南镇长龙岗村村民,却在原告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种植水稻,该地位于八虎力河驼腰子镇××西,面积是5垧。被告从2015年开始耕种,原告告知被告今年不能再继续耕种,但是被告不同意。被告抢种原告拥有使用权的土地是对原告合法利益的侵害,致使原告不能发包,影响了原告的收入,2016年和2017年发包水田的最低价格是每垧地7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0000元,并且停止耕种,返还原告5垧土地使用权,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该案争议的土地是河道滩涂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因此,本案争议的地块利用依法应先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部门批准后才能确定相关权益。
原告桦南县驼腰子镇金某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桦南县驼腰子镇金某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退还给原告桦南县驼腰子镇金某某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治中

书记员:吕文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