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桦南县驼腰子林场。法定代表人董鹏远,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相来珍,律师,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被告王国春,男,1970年12月出生,现住桦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桦南县驼腰子林场与被告王国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桦南县驼腰子林场于2017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桦南县驼腰子林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文胜
书记员:陈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