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
桦南县锅炉厂,住所地桦南县桦南镇铁东街。
法定代表人张福贵,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周广金,该厂书记。
委托代理人李旭,
桦南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
委托代理人黄智刚,
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
桦南县锅炉厂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桦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
桦南县锅炉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
桦南县锅炉厂法定代表人张福贵、委托代理人周广金、李旭、被上诉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智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莹
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
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
书记员: 霍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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