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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起佃蛋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与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桦南县起佃蛋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桦南县桦南镇五一村。
法定代表人:唐纯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亭,桦南县闫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来珍,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桦南县起佃蛋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2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6年11月10日,上诉人自认原审被告主体错误,决定另案起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桦南县起佃蛋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桦南县起佃蛋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74元,减半收取1537元,由上诉人桦南县起佃蛋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劲松 审 判 员  卢伟艳 代理审判员  程 磊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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