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桦南县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兴,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士凯,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桦南县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与被告自行和解,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桦南县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桦南县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治中
书记员: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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