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桦南县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桦南县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南县桦南镇胜利街奥某新村完美二期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英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华,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

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桦南县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天民

书记员: 刘忠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