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桦南县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镇胜利街奥某新村完美二期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英梅,该公司经理。
托诉讼代理人:夏金华,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志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
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主张自行处理,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枫林
书记员: 胡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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