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桦南县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英梅,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华,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
原告桦南县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桦南县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桦南县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白某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桦南县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桦南县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佳林
书记员: 张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