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桦南县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南县桦南镇胜利街奥某新村完美二期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刘英梅,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金华,女,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
原告桦南县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焦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桦南县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桦南县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桦南县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国华
书记员: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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