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桦南县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南县桦南镇胜利社区奥某新村完美二期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英梅,女,职务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华,女,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
原告桦南县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以杨娟已经履行缴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桦南县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永海
书记员: 肖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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