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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桦南县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镇胜利街奥某新村完美二期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英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俊,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

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主张自行处理,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枫林

书记员: 胡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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