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桦南县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桦南县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英梅,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华,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

原告桦南县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桦南县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桦南县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桦南县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桦南县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振宇

书记员: 张楠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