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桦南县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南县桦南镇胜利街奥某新村完美二期小区。法定代表人:刘英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华,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
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桦南县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天民
书记员:刘忠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