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桦南县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南县桦南镇胜利街。法定代表人:刘英梅,女,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华,女,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
原告桦南县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以被告已经履行缴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桦南县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永海
书记员:肖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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