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桦南县城东荣某编织袋厂,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镇铁东街。
负责人隋殿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相来珍,女,
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佳木斯北方水泥有限公司桦南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城东。
法定代表人刘大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仁,系被告单位职员。
被告
桦南县江南塑编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建材路(原县水泥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淑珍,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王丽珍,女,住址黑龙江省汤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
桦南县城东荣某编织袋厂诉被告
佳木斯北方水泥有限公司桦南分公司、
桦南县江南塑编有限公司、王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因被告王丽珍无法找到,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明,案件无法审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桦南县城东荣某编织袋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艳文
助理审判员 张玉娟
人民陪审员 张立鸿
书记员: 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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