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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圣鑫热力有限公司、刘某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桦南县圣鑫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南县春天花园三期3号楼南侧西数19门(一层)。
法定代表人:唐初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英,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罡,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住所地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桦南县保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南县桦南镇文林街。
法定代表人:付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艳波,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桦南县圣鑫热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龙、桦南县保利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桦南县人民法院(2018)黑082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姜广武
审判员 金爱武
审判员 何璇

书记员: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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