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桦南县土龙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佳木斯市桦南县土龙山镇。
法定代表人李景文,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魏韶华,黑龙江海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关街67号。
法定代表人徐忠平,职务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桦南县土龙山镇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07)郊民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桦南县土龙山镇人民政府申请再审称,桦南县哈五亚麻原料厂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以企业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桦南县土龙山镇人民政府对桦南县哈五亚麻原料厂的债务没有偿还义务,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郊民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桦南县土龙山镇人民政府于2007年6月21日收到(2007)郊民初商字第13号判决书,现桦南县土龙山镇人民政府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桦南县土龙山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成柏 代理审判员 孙应白 代理审判员 金爱武
书记员:蔡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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