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桦南县和某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街里一中西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周秀芝,该公司经理。
被告桦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站前路紫薇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振礼,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艳波,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桦南县和某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20元,由原告桦南县和某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天民
代理审判员 里芊烁
人民陪审员 吴玉海
书记员: 刘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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