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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程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桦南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镇交通路***号。
法定代表人:潘海江,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军,黑龙江海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华,黑龙江海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桦南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干部,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上诉人桦南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因与被上诉人程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2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2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桦南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荆献龙
审判员 梁劲松
审判员 刘艳军

书记员: 王婉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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