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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付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新兴路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文铭,男,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硕,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被告陈知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被告卢炳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付某某、刘某某、陈知浩、卢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处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1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枫林

书记员: 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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