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镇新兴路与前进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宫秀英,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杰,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德金,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举梅(系被上诉人妻子),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上诉人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于德金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18)黑0822民初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张不支付于德金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因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德金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为于德金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主动行使管理权,要求不给付于德金工资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于德金申请仲裁要求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福利待遇和取暖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福利待遇和取暖费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该部分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王雪洁
审判员 何璇
审判员 程磊
书记员: 徐米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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