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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供电公司、梁某某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桦南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桦南县桦南镇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洪振军,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洪宇,职务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智刚,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桦南县。
委托代理人杨景峰,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进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桦南县。
原审被告张凤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桦南县。

上诉人桦南县供电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某某、原审被告吴进银、张凤林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2)桦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桦南县供电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桦南县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沈洪宇、黄智刚、被上诉人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景峰、原审被告吴进银、张凤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莹
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
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

书记员: 霍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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