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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西区晶博机电水泵经销部与张某某、阳原宇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桥西区晶博机电水泵经销部,住所地张家口市经开区高家屯。经营者:曹晓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经开区。委托代理人李毅,男,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经开区。系原告经销部业务经理。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阳原县。委托代理人杨永峰,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原宇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原县高墙乡段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陈永胜,公司董事长。

桥西区晶博机电水泵经销部与张某某、阳原宇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桥西区晶博机电水泵经销部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阳原宇宏达矿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桥西区晶博机电水泵经销部撤回对阳原宇宏达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贵斌

书记员:宋晓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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