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东区新宏伟五金照明经营中心
罗双华(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
邢台市桥东区东某村镇南康某村村民委员会
刘海霞
刘海燕
原告桥东区新宏伟五金照明经营中心,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范立伟,该经营中心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罗双华,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桥东区东某村镇南康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钢,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海霞,该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海燕,该单位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桥东区新宏伟五金照明经营中心与被告邢台市桥东区东某村镇南康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桥东区新宏伟五金照明经营中心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桥东区新宏伟五金照明经营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桥东区新宏伟五金照明经营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桥东区新宏伟五金照明经营中心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桥东区新宏伟五金照明经营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桥东区新宏伟五金照明经营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桥东区新宏伟五金照明经营中心负担。
审判长:韩鑫
审判员:吕军
审判员:陈彦灵
书记员:袁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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