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桥东区国盛办公家具经销处,住所地邢台县白塔村义乌市场*******号。
法定代表人:马贵芹,该经销处个体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李玉焕,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瑞征,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住平乡县,现下落不明。
原告桥东区国盛办公家具经销处与被告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桥东区国盛办公家具经销处委托代理人李玉焕、田瑞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桥东区国盛办公家具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办公家具款4081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7日,被告从原告处采购一批办公家具,合计4181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每次称马上给等,仅在2017年年底给付1000元,剩余4081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
杜某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7日,被告从原告处采购一批办公家具,家具和运费、安装费及以前欠款合计41810元,被告在销售清单上签名确认。后被告偿还1000元,剩余40810元至今未付。
上述审理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销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购买原告办公家具,尚欠家具款等合计40810元,有被告签名确认的销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拒不偿付欠款,于法无据,于理不当。故原告请求被告偿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桥东区国盛办公家具经销处欠款408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元,由被告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梁春平
人民陪审员 赵二华
人民陪审员 尹瑞海
书记员: 史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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