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原告: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原告桓某、桓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利峰,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70347150P。
住所地:唐某市路南区新华西道2号世博大厦。
本院在审理原告桓某、桓某某诉被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桓某、桓某某于2016年11月30日以原告桓某、桓某某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桓某、桓某某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桓某、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桓某、桓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珊珊
书记员:华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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