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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发文、桓某某等与桓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桓发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当阳市,经常居住地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永刚,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桓某某(系原告桓发文之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永刚,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原告桓发文、桓某某与被告桓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桓发文、桓某某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桓发文、桓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桓发文、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桓发文、桓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国

书记员: 邓颖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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