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桑建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代理人:桑金芬(系被申请人女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市光路XXX弄XXX号XXX室。
申请人桑建明申请认定黄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桑建明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患有XXX疾病、高血压、高脂血等多种疾病,自今年起病情急速恶化。经医院诊断,被申请人患有老年痴呆症。目前,被申请人身体状态仍不稳定,需要依靠长期吃药和精心护理方能维持简单生活,且其不能识别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故向法院申请确认黄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桑建明为其监护人。
被申请人黄某某的代理人桑金芬称,申请人桑建明所述属实,现同意宣告黄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桑建明担任黄某某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芷江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申请人桑建明与被申请人黄某某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代理人桑金芬是被申请人黄某某的女儿。黄某某与配偶桑合润婚后生育两女一子,即女儿桑银娣、桑金芬,儿子桑建明。桑合润于2008年12月4日报死亡。黄某某的父母均已死亡。根据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出院小结,被申请人出院诊断为肱骨骨折(伴桡神经损伤)、高血压3级、2型XXX疾病、高脂血症、老年性痴呆。据上海华康护理院出具的病情介绍,被申请人现因脑梗死仍遗留左侧肢体肌力减退,卧床不起,鼻饲进食。为方便处理被申请人的各项事宜,维护其合法权益,故申请宣告黄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要求依法指定申请人桑建明为黄某某的监护人。
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黄某某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黄某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痴呆),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被申请人黄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等担任。被申请人的父母、配偶均已死亡,申请人桑建明系被申请人的儿子,被申请人的女儿桑银娣、被申请人的女儿暨代理人桑金芬在本院审理中均明确表示同意由桑建明担任黄某某的监护人,故本院一并指定申请人桑建明为被申请人黄某某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黄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桑建明为黄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平原
书记员:杨郭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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