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桐乡市美珂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崇福镇钱家埭村钱家埭小区109号。
法定代表人:何任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叶飞,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美珂皮草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优饰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桐乡市美珂皮草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美珂皮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由力军
书记员:周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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