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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金湖与叶兴国、武汉华某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桂金湖,无固定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和,系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叶兴国。
被告:武汉华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村。
法定代表人:叶兴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金湖诉被告叶兴国、武汉华某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桂金湖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叶兴国、武汉华某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人民币16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桂金湖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叶兴国、武汉华某劳务有限公司在有关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俊

书记员: 彭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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