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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某某与杜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银某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桂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冰,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珞喻路鲁巷特1号
负责人:严文艳,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峰、张汉军,系该行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某与被告杜某、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银某某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桂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桂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谌石如

书记员: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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