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清平。
委托代理人贾孔林,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青年路1号。
负责人魏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艳艳,系被告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金平,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清平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清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桂清平负担。
审判员 符 丽
书记员:王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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