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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江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朱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熊国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许强胜,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江典。
委托代理人张少峰,武穴市大法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穴市广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蕲黄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桂江典、朱某某、武穴市广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已与桂江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涂建锋 审判员 张 敏

书记员:熊方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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