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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文与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桂建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沈晓霞、张继文,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

原告桂建文诉被告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冷炳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余厚润、高小梦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建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继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陆续在原告处赊购水泥,经原、被告2013年8月19日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水泥款134600元的欠条一份.后经原告索款,被告还款10000元,下欠124600元至今未付,以致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46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理应承担给付义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桂建文货款124600元。
上述给付义务,逾期支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92元,由被告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冷炳勇 人民陪审员  余厚润 人民陪审员  高小梦

书记员:朱芸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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