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桂传信与陈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桂传信,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凤悦,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传信与被告陈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桂传信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传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桂传信负担。

审判长 桑秀青
审判员 王勇
人民陪审员 李道华

书记员: 蒲庆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