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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桂传信,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凤悦,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传信与被告陈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桂传信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传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桂传信负担。
审判长 桑秀青审判员 王勇人民陪审员 李道华
书记员: 蒲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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