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现住桦南县,公民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任士凯,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栾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玉兰,黑龙江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栾某某,现住桦南县。
原审第三人鹤岗市今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该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桦南县人民法院(2015)桦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桦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刘银冰 审判员 姜广武 审判员 高 阳
书记员:蒋婧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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