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某某
邢燕(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蒋大行
朱秀林(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
蒋某
原告栾某某。
委托代理人邢燕,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大行。
被告蒋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秀林,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栾某某与被告蒋大行、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此笔债务已经(2014)宽民初字第282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对于同一笔债务原告不得再另行提起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栾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此笔债务已经(2014)宽民初字第282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对于同一笔债务原告不得再另行提起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栾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审判长:张宁
书记员:侯欣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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