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栾某某与杨某某、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国,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燕,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灵寿县。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钟楼,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栾某某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栾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丽

书记员: 唐珍珠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