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国,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燕,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灵寿县。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钟楼,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栾某某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栾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丽
书记员: 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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