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程玉林,黑龙江博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微,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兴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林源村。
法定代表人温国辉,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渊弢,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某与被告大庆市兴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本案的标的物,被告大庆市兴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因涉及遗产继承问题正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审理之中。本案需等该案结案并裁判文书生效后才能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智源 审 判 员 李越峰 代理审判员 王鹏渤
书记员:张和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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