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栾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占群,河北张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建设南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74340655-4。
法定代表人:郝海玲。
委托代理人:张龙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某与被告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0.0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付强
书记员:陈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