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城县联益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王立强(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崔国强
南车石某某车辆有限公司
范文峰
原告:栾城县联益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栾城县楼底镇霍家屯村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张会军,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立强,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国强,该单位副总经理。
被告:南车石某某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新华区车辆厂前街125号。
法定代表人:赵维宗。
委托代理人:范文峰,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栾城县联益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栾城县联益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5元减半收取2577.5元,由原告栾城县联益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栾城县联益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5元减半收取2577.5元,由原告栾城县联益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长:王峰
书记员:聂文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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