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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某某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栾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姜福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负责人:赵荣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红,
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某与被告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栾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立艳

书记员: 张瑞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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