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某某
郭留顺(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
苑某某
齐增林(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
张某
代凤菊
原告: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留顺,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
被告:代凤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增林,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栾某某与苑某某、张某、代凤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栾某某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栾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栾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惠军
书记员: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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