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栗长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魏县沙口集乡斗门村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献军,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升,男,魏县德政镇德四村人。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魏县沙口集乡斗门村人。
被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魏县沙口集乡斗门村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臣、王亚斌,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栗长海诉被告张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马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为夫妻关系。2001年3月21日被告张某因办煤场资金紧张借原告22000元,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2014年12月份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我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借据、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借原告栗长海现金2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马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2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宋克玲
书记员:王全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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