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某某
李占廷(河北李占廷律师事务所)
纪某某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原告栗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占廷,系河北李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某某。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负责人:韩风海,任经理。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5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A座13层。
)
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某诉被告纪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栗某某于二0一六年五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栗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栗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栗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栗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斌
书记员:郝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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