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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欢欢与姜某某、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栗欢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被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被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51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凤,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国栋,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栗欢欢与姜某某、姜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栗欢欢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栗欢欢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栗欢欢负担。

审判员  张延华

书记员:井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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