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委托代理人:栗书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系栗某父亲。
委托代理人:李志鸿,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代理人赵云超,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
委托代理人苗瑞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系赵某丈夫。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3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805564049D。
负责人:薄世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岭,该公司员工。
原告栗某与被告藏某、赵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栗某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栗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岳桂芹
书记员: 刘圣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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