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蕾,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负责人:仝晓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奕明,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栗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2019年9月27日,原告栗某某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诉讼费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栗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曹宏慧
书记员:周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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