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卢龙县燕河营镇太平庄村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秦皇岛市,系栗某某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忠英,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卢龙县城东新街**号。
法定代表人:赵宏丽,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学,燕河营信用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来,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栗城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卢龙县燕河营镇太平庄村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卢龙县燕河营镇太平庄村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蔡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卢龙县燕河营镇太平庄村人。
一审被告:代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卢龙县燕河营镇太平庄村人。
一审被告:刘俊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卢龙县燕河营镇太平庄村人。
栗某某与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栗城果、杨富、蔡成、代华、刘俊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9)卢民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栗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冀03民申248号民事裁定,裁定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栗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丰、白忠英,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学、曹来,栗城果到庭参加诉讼。杨富、蔡成、代华、刘俊堂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栗某某申请再审主张撤销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中由栗某某承担栗城果借款50000元连带保证责任的协议内容,并回转已执行栗某某的存款41000元及利息。主要理由是,栗城果与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05年10月29日借款时,栗某某没有在场,没有将身份证和印章提供给栗城果,更没有在保证合同上签名。原审法院调解时未通知栗某某出庭,也没有送达调解书。
本院再审审理过程中,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代华、刘俊堂的起诉。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在签订本案借款担保合同时,栗某某是否在场、是否签字,原审法院没有查清。本院再审审理过程中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代华、刘俊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史林波
审判员 张金政
代审判员 可小平
书记员: 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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