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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占彬与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栗占彬,男,1961年3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成海,黑龙江薛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宫延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勇,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延鹏,该公司东保卫煤矿工资科科员。

上诉人栗占彬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煤双矿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502民初7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栗占彬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17)黑0502民初793号民事裁定,责令原审一审法院受理,并改判将栗占彬职工档案中的出生年月日更改为1961年3月11日。事实和理由:一审人民法院裁定栗占彬申请将职工档案中的出生日期更改不属于劳动案件,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错误的。其一,《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力、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力、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力等。职工的档案,是职工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凭证和依据。职工档案由单位保管,单位有义务客观的公正的对职工的出生日期进行记载,因单位工作人员的失误,错误的记载,应当更正。被上诉人不更正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决。其二,栗占彬的身份证上记载了出生日期为1961年3月11日。身份证记载的内容效力高于其他方面记载的内容。因此,应当按照身份证上的记载的内容更正。其三、在栗占彬的职工档案中,多处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其中,体检表中记载的与栗占彬实际出生日期一致,故应当按照1961年3月11日的出生日期进行更正。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主张。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栗占彬是被上诉人龙煤双矿公司的职工,其居民身份证中载明的出生日期是1961年3月11日,而人事档案中有几份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日期不符。

本院认为,上诉人栗占彬在本案中主张劳动合同纠纷,但其诉求内容并不属于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据此,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栗占彬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栗占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蒋 昱

书记员:张乃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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